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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一旦丧失就永久丧失”的特性,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保住商业秘密是最重要的。相较于事后的损害赔偿,临时禁令能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在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行为保全措施,从该措施的内容来看,应属于临时禁令的范畴,只是在我国被称为行为保全。这为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中适用临时禁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尚缺乏操作性,对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和法院的审查标准均没有具体规定,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且对被申请人在程序上的救济规定不合理,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随着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不断提高,权利人申请临时禁令的案件也将会纷至沓来。因而,应尽快完善商业秘密临时禁令制度,细致规定其适用条件、审查标准和适用程序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临时禁令制度进行探讨。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临时禁令适用情况分析。首先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中临时禁令制度的独特性和重要意义。然后通过国内两个分别适用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的典型案例的介绍,分析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以及其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引发对商业秘密临时禁令制度的探讨。第二部分: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临时禁令适用原则和适用条件。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临时禁令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审慎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及提供担保原则。探究美、英、日三国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临时禁令适用条件,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申请人有胜诉可能性;(2)不颁布禁令,申请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3)申请人的利益相较于被申请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以及禁令不得损害公共利益;(4)申请人提供了有效担保。对我国的启示是应在立法上细化规定商业秘密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第三部分:商业秘密保护中适用临时禁令的疑难点。胜诉可能性不等于胜诉必然性,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以及被申请人有侵权可能性,则胜诉可能性得以证明。对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主要考虑是否会导致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丧失,以及其他无法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临时禁令不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解除。另外,在适用诉前禁令时,对申请人胜诉可能性的要求要低一些,申请人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应主要作为颁布诉中禁令的审查标准。在适用范围上,法院应以申请人的申请范围为基础,平衡各方利益后最终确定一个或宽或窄的禁令范围,且商业秘密临时禁令不应有地域限制。第四部分: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临时禁令适用程序。介绍了商业秘密临时禁令案件的诉讼流程,然后提出了一些程序上的改进建议。对非紧急情况下颁布的临时禁令应举行听证。完善复议程序,实现其效率价值、程序正当价值和权利救济价值,可以不用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在适用期限上,应明确一个较短的诉前禁令期限,且诉前禁令不能自动转为诉中禁令直至作出最终判决。最后应规范裁定书的内容及格式,以增加裁定书的严肃性。应直接向被申请人当面送达裁定书并告知不履行裁定的法律后果,以增加裁定书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