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外国公司进入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形式。随着我国加入WTO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开展经营的需求越来越强烈,除了设立我国法人进行直接投资以外,还有就是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然而,作为《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可供外国公司选择的经营形式,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研究却浅尝辄止,学术著作中的介绍就是法条的字面释义,法条的规定也简单抽象。现实的需要与立法、理论研究的反差引起了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研究的兴趣。出于结构安排的需要,本文选取外国公司营业准入为视角,从立法、实证、比较等多个角度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相关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立法、实现外国公司的经营权与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衡平提供有益的参考。文章除引言和结论外,从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相关概念的概述。很多国家公司法上只出现了外国公司的概念,对外国公司入境经营进行规制,因此首先对公司的国籍和外国公司的概念予以阐明。紧接着对各国承认外国公司的态度进行了历史的考察,指出承认外国公司具有延伸其法律人格的意义,并且它是外国公司跨法域从事营业的前提条件。本章最后引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提出从事经营活动是其本质特征,并且明确其法律特征、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与外资企业、代理商进行比较。第二部分对外国公司在我国开展经营的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并对现有关于外国公司营业准入的立法进行梳理。笔者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对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现状加以类型化分析,并发现由于主管部门严格的准入审批程序和原则上限制的态度导致实践中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受到制约。而现有关于外国公司入境经营的法律法规也主要表现为营业准入环节的规范,立法思路上以行政监管为主导,本章最后通过对具体内容的分析,指出现有法律法规存在三方面的缺陷。第三部分对外国公司营业准入的不同立法模式加以比较。各国对外国公司入境经营进行规制有着共同的目的,因而制度之间具有可比性。本章以外国公司营业准入模式和债权人保护为线索,从具体法律制度上比较了几个典型国家对外国公司入境经营采取的准入原则、债权人保护制度以及外国公司违反法律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是基于《公司法》对完善我国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立法进行探讨。在对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实证考察并研究了其他国家外国公司立法的基础上,本章提出了明确核心法律概念、注重立法的体系化的观点,此外还指出我国应转变依赖行政监管和准入限制的立法模式,从公司法的角度构建保护我国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充分利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这种经营形式,在享有其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做到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衡平。在结论部分,本文再次概括了外国公司进入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现状,并在比较我国现有立法和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重申了完善我国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立法的主要观点。结论部分还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创新点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研究兼有理论性和实践性。针对外国公司在我国开展经营的现状,笔者在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登记部门进行了调研。为了解其他国家有关外国公司的立法,笔者研习了相关国家的公司法典、判例,并了解了有关立法过程。此外,本文还参考了理论学说及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有鉴于此,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二)比较的研究方法;(三)历史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