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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与共享经济的长足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显得越发严峻与重要。在多方义务主体中,第三方平台作为一个去中介化后再中介化的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共享经济下第三方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在现实中存在诸多不足,支付宝年度账单案件以及“菜鸟”“顺丰”端口共享纠纷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从这两个典型案件中不难窥见当前我国共享经济下第三方平台信息保护义务缺位的现实表现包括以下三点,分别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忽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以及对个人用户对等谈判能力的削弱。我国关于共享经济下第三方平台信息保护义务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从立法概况不难窥探,当前的规范体系存在缺陷;第三方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与交易服务规则缺乏制度约束;第三方平台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存在缺憾;平台信用评级制度力度有限。对共享经济下第三方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进行合法性论证,分别探讨了第三方平台作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者所应承担的信息保护义务、第三方平台作为民商事主体通过与交易双方签订服务协议而产生的信息保护义务以及第三方平台作为平台运行管理者基于其公共性质而应承担的监管性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在合法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核心观点:第三方平台除去在其与用户之间直接的民商事关系中负有信息保护义务之外,是否还要对平台商户采集、使用、储存、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义务?共享经济下第三方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两个维度的内容。一方面是平等民商事关系中第三方平台信息保护义务,具体而言包括信息收集阶段的获得同意义务,信息存储阶段的妥善保管义务,信息提供阶段的通知与监督义务,任何阶段发生侵害的及时补救义务;另一方面是类监管治理关系下第三方平台信息保护义务,具体包括事前监管义务,事中处理义务以及事后救济义务。第三方平台正是基于这样两种法律关系与法律地位下的身份,从而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中,肩负着不同类型的义务。针对我国共享经济下第三方平台信息保护义务当前的现状,从制度的角度提出重构与完善的建议,具体包括:第一,转变立法理念,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在立法理念与立法策略方面,应当有所转变,二是现有的法律法规的侧重点应当跟进完善,三是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从法律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多个层次进行义务方面的规范,同时敦促专项立法的发展。第二,建立并完善用户服务协定与交易服务规则的民事问责与追责制度。第三,确定第三方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履行原则。具体包括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分类原则。第四,建立多主体协同监督机制。一是通过建立专门的平台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并建构内部激励与惩治机制,三是建设公民维权与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