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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高度发展带来了民事法规的巨大变化,随着身份权的日渐演变、消隐,亲权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典中仍然占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然而恰恰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分重视文化传统、亲属和家庭身份伦理特别厚重的现行民法体系中,却没有关于亲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甚至连亲权这个法律概念都未提及。不管是在城市还是乡村,我国目前都存在着一大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虽然名义上负有监护的职责,但是有在某些时候却形同虚设。现行的监护制度内容太简单,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难,已经难以适用于调解我国目前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各种不足与缺陷很容易使有关规定限于形式,必然导致出现大量的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情况,这些缺失监护的未成年人过早地流入社会,进而导致了很多的社会问题。我国目前《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由于受到立法体例、条文数量的限制,再加上当时社会经济条件、思想生活水平的局限,以及当时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造成了对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有的甚至还带有一部分计划经济时代的思想烙印。在今天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社会亲子关系日渐复杂、人们的思想也在经历着巨大的转变,法律观念增强,但是家庭观念减弱,缺乏严密性和系统性的监护制度流于形式,已经很难满足社会的需要。对于正在修订中的民法典,很多学者认为应该采纳亲权概念,把亲权法律制度纳入民法典。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持反对的态度,他们认为亲权法律制度只不过是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代名词而已,没有必要单独设一个亲权法律制度来把这个问题复杂化。纵然两派对这个问题有着激烈的争论,但是本文的观点认为应该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建立亲权法律制度。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和血缘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与保护是亲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亲权建立在家庭中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这种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一旦子女父母关系建立以后,教养保护子女同时也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亲权人在享有亲权的同时,还要接受社会以及家庭法院的监督,对于滥用亲权的亲权人来说,法律同样规定了一系列的亲权的停止和剥夺的制度,家事法庭可以在法官调查的基础上对亲权的归属做出判决。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用监护制度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通过对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民法典中亲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再综合我国现存的大监护制度下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弊端,发现亲权法律制度的存在更能系统全面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现在我国法律正是逐步完善的时候,更应该祛除糟粕吸纳新思想,加大力度改变这种因为历史的原因造成的混乱局面。在体例上把亲权法律制度设定在婚姻家庭法系中,就算哪一天我国实现统一的大民法典制度,最终也能实现亲权向民法典的回归。本文结合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亲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尝试将亲权法律制度纳入婚姻家庭法体系中。对于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的婚姻家庭法体系,对亲权法律制度进行构建,以及如何构建,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首先,在采纳亲权概念这个基础上,围绕这个概念基础在立法上建立亲权法律制度;其次,再对监护和亲权两种法律制度从概念和内容、性质上做一个具体的区分,指出两者存在的不同之处;再次,在前面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亲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即亲权是父母对亲子所有权利和义务的总称,以及对亲权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立法位置进行阐述;最后,在对父母离婚后亲权的行使做出规定,父母在协议离婚或者判决离婚时可以对亲权的归属做出协议,协议不成或者协议不利于子女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亲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同时还要兼顾亲权行使的救济制度即设立亲权的停止和恢复制度,在亲权人滥用亲权时法院可以停止亲权人的亲权,更全面地对未成年人的利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