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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是一种常态,使法律无所适用,但法官又必须将案件审理到底,究竟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不利益?这就是举证责任的中心问题。举证责任作为明确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实体上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则,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有力的手段。根据这种规则,即使在事实难以认定的时候,也可以使法院确定谁能胜诉、谁将败诉。文章从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出发,探讨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以及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