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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世纪也许是女性全面追求性解放的时代,但妇女的性权利作为基本的人权,在法律中却若隐若显。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妇女的性权利进行了法律的、历史的和现实的追寻,从而揭示了妇女性权利缺失的法律原因、历史原因及社会文化原因。性别平等是实现妇女性权利的基本前提,但为什么性别平等在公共领域的法律文本确立后的今天,因为性别歧视妇女的性权利仍然时常遭到来自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贬损和惩罚?本文从性别歧视的法律起源入手,通过对私人领域的性权利、婚外性行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以及婚姻基础的分析,得出如果简单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法律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性权利。本文对妇女性权利的法律追寻并没有全面展开,而选择了一些特殊的侵权方式,对女性的性屈从进行了独特解构与说理。第一,从人类学、社会学的角度,揭示了性权利的起源及这一起源的法律建构。第二,从性别平等的角度揭示了性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而将妇女性权利的保护与国家公权力介入性的原则及限度联系起来。第三,本文通过对婚内强奸渊源与基础的分析,从传统法律文化对婚内强奸的纵容,厘清了婚内强奸原初之所以为男权法律所遗弃的历史原因,从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视角阐述了对妇女性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第四,本文从婚姻的性别特征入手,对传统婚姻的基本结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揭示了传统婚姻背后所隐藏的对妇女的性压迫和性奴役,阐述了新的生育革命给妇女性解放带来的曙光。第五,婚外性行为作为当今社会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无论从广度上还是从深度上对广大妇女造成的情感伤害比婚内强奸还要深刻,本文从社会现实到法律现实论证了婚外性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提出了对妇女性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了比较的方法、法理学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妇女性权利的缺失进行了结构性的批判和剖析。重点放在传统公权力所忽视的私人领域的妇女的性权利的缺失上,进一步论证了保护妇女性权利必须对男权法律建构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结构进行彻底的改革,不仅要改变其划分的标准,还必须消除性别歧视的文化观念,这也充分地表明了对妇女性权利保护的研究有待于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