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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日益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由于在我国行政执法中,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比较突出,已经成为推进依法行政的毒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被行政机关摆上了日程表。国务院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要求。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行政机关为贯彻国务院的要求纷纷开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温州市鹿城区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工作虽然开展较晚,但是在制定的过程中,既吸收了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又注重结合地区实际,探索适合本地区的裁量基准。笔者结合对温州市鹿城区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对行政裁量基准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行政裁量基准的基本问题。首先行政裁量基准的产生,对行政裁量基准产生的背景作一介绍。其次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基本概念进行释义,通过对不同定义的分析,归纳出笔者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定义。再次是行政裁量基准的功能。通过对各种学说的比较分析,提出了笔者对行政裁量基准功能的认识。第二部分是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笔者对鹿城区25个行政裁量基准文本进行分析,对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一些具体技术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时遵守的基本原则。其次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主体进行分析,并明确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应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再次对具体技术逐项分析,指出这些技术的基本特点、在裁量基准制定中的运用和这些技术存在的缺陷。最后对鹿城区将计生的社会征收和公安分局的强制戒毒列入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范围是否合理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行政裁量基准的形成、效力和实施。首先是介绍了鹿城区行政裁量基准的形成过程,并着重对行政裁量基准的两种审查方式进行对此,指出各自的利弊。其次通过分析行政裁量基准的性质,认为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主要还是内部的,其外部效力是通过内部效力表现出来。再次介绍了鹿城区出台相关制度保证行政裁量基准的实施,如公示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备案制度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最后是对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制约。主要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三种监督方式进行对比,分析这三种方式对行政裁量基准监督的优劣,提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立法监督是当前形势下最有效的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