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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增长,科技的进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可再生能源行业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可再生能源成为国际投资发展的新兴领域之一,实践的发展需要理论知识的支撑,因此研究可再生能源国际投资法律问题是国家发展的现实要求。与常规能源相比,吸引外国投资者对可再生能源领域进行投资的往往是东道国提供的各种激励性措施,尤其是在税收、政策、法律制度上对可再生能源投资提供的各种优惠。但随着投资的做出,东道国基于各种原因行使监管权对可再生能源领域进行调整,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投资者的利益,给其造成了损失,由此引发了关于东道国行使监管权问题的讨论。东道国监管权,是指东道国对其国内事务进行干预和监管的权利。联合国大会第3281号决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规定国家有权"在本国的管辖权范围以内,对外国投资加以监管并行使权利"。对于东道国监管权问题的研究,在讨论到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博弈之时,国内多数文章依据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保护投资的表述,认为应侧重保护投资者,但可再生能源投资作为一种关乎能源安全的投资,若也采用这种利益衡量标准可能会危及到国家利益,因此需要在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保护和东道国的监管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本文将旨在通过分析Charanne诉西班牙案中涉及的部分问题,对可再生能源投资因东道国的立法、政策、税收等改变所引发的投资争端问题进行研究,并就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进行讨论,然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第一部分介绍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情况及其法律框架,并介绍了学者们对东道国监管权概念的不同观点,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尤其是Charanne诉西班牙案提出了可再生能源投资中国家的监管权问题。第二部分分析国家监管权与间接征收和公平与公正待遇之间的关系,并结合Charanne诉西班牙案进行相关研究,对间接征收的认定及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进行讨论,并对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做出限定。第三部分探讨如何平衡东道国的监管权和投资者的投资保护权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主要从完善投资条约中的立法规定和仲裁程序以及要求投资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求能在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之间达成恰当的平衡。第四部分介绍了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投资现状,并结合"一带一路"的背景,分析中国在可再生能源投资中应如何应对可能遭遇的国家监管权问题,主要从中国作为东道国和中国投资者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