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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之所以比动物高明在于其有理性。建构和谐的秩序,并在利益最大化的配置中追求幸福,是人类理性追求的目标之一。在幸福的追求过程中,我们设计了形形色色的制度和规则。这些制度和规则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但为了达到同一目的,人们却常常选择了截然相反的手段或方式。前科消灭制度在立法中的取舍就是一个再好不过的证明。前科消灭制度与其他刑事制度具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保护社会。但在实现这一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前科消灭制度与其他刑事制度恰恰背道而驰。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排斥是一般刑事制度常用的方式,前科消灭制度却反其道而行之,以复权、消除犯罪记录和更生保护的方式消除刑罚对犯罪人的不利影响,帮助犯过罪的人复归社会。如果说其他刑事制度是刚性的,那么前科消灭制度则是柔性的。前科消灭制度与其他刑事制度是矛盾的两个对立面,二者刚柔相济、软硬结合的对立统一才使整个刑事制度达到完善;犹如一车之二轮,二者取长补短、相互作用才使刑事制度的车轮稳当、快速地驶向理想的彼岸。我国刑事制度中无前科消灭制度,不仅是刑法理论上的欠缺,亦是哲学理论上的不足。否定之否定规律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三大规律之一。定罪科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第一次否定。我国刑事制度只完成了这一次否定,缺乏对犯罪人的再一次否定,即刑罚执行完毕,如何使其复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而不再犯罪。针对我国刑事制度的这一不足,笔者选择了“新形势下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建构”这一论题。本文拟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通过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有关概念进行澄清,铺垫了全文的基础。前科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基础,前科是指被法院宣告有罪记录在案的状态,前科给有前科者带来三种不利益,即刑法上的不利益、其它法律规范上的不利益和非法律规范上的不利益。前科消灭制度是与前科制度相对应的制度,旨在消灭前科给有前科者造成的不利益。前科消灭是指消除因犯罪而产生的不利益从而恢复到与未犯罪人一样正常生活的制度。第二章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阐述了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内容。前科消灭制度包括积极和消极的两个层面的内容,是由复权、消除犯罪纪录、更生保护等制度构成的一个完整系统。消极的前科消灭旨在消灭前科造成的法律规范上的不利益,积极的前科消灭旨在消灭前科造成的非法律规范上的不利益。第三章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充分论述了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论证了我国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可行性和紧迫性。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从设立到发挥效力,必须要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因此,笔者在最后一章提出从立法的设计、行政的保障、社会的支持、司法的保证四个层面来实现我国的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