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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老龄化现象的不断凸显,特别是农村老龄人口数量的增加,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养老服务需求愈来愈紧迫,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难以满足规模庞大并不断增长的农村老龄人口的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市场化营利性企业提供的养老服务仅能满足农村收入较高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办的养老机构只能解决农村经济困难家庭的养老服务需求。而农村中低收入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未能得到很好的满足,政府、市场、传统非营利组织均无法单独有效的解决农村中低收入老龄群体的养老问题。因此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现状要求更多社会主体的参与,需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来满足他们,尤其是社会企业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来为他们高效提供他们能够承担得起的养老服务,为农村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诉求做出反应。社会企业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它具有营利性企业与传统非营利性组织的双重属性,并同时具备两者优势;公益性是社会企业的主要目标,并决定社会企业的性质,社会企业通过采取营利性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以高效的实现其公益性目标。因此,社会企业可以更有效率的为农村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可以支付得起的养老服务。与此同时,国内外关于社会企业提供养老服务的成功案例有许多,例如英国“Well and Wise in Camden”、我国福州金太阳老年服务中心等,这些为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方面的成功经验,都可以被为农村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企业借鉴。我国社会企业起步晚,发展速度慢,农村缺乏社会企业类似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由于社会企业内部环境与外部条件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内部问题上,主要表现在市场创新能力不足、融资困难与“造血”能力较弱、涉及范围狭窄、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等;在外部发展条件上,主要表现在政府支持力度不足、民众对社会企业认知不足与缺乏相应的政策与制度支持等。因此,社会企业应当不断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并通过资源整合,实现自身发展的可持续性,进一步提升员工专业化服务水平;而政府应确立社会企业的合法地位,建立健全社会企业提供农村养老服务的监督与评估制度,构建与社会企业互补互助的多元主体合作平台,鼓励社会企业提供农村养老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