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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产生于14世纪的欧洲社会,至今已有七百余年的历史。冲突法的历史亦可以说就是一部“学说史”。自巴托鲁斯创建“法则区别说”之后,冲突法学界形成了众多特色鲜明的理论学说。这篇论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就是力图运用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的“范式”理论重新梳理和分析冲突法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一方面确认、阐释和评价冲突法理论在其历史发展中已经形成的那些基本范式,并在这个意义上辨析各种思想或思潮的理论归属;另一方面依据冲突法范式发展的内在逻辑及其所面临的问题,推测冲突法理论范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本文包括导言、正文与结语三个部分。在导言中,本文概述了法经济学范式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发展情况及其在冲突法领域中步履维艰的困境。从研究冲突法的特殊性入手,分析了冲突法的理论特质:对理论学说的倚重及理论发展过程冲明显的革命性变革,由此论证在冲突法领域引入库恩的范式理论作为研究基点和方法论的必要性。正文部分包括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范式理论及其在冲突法领域中的应用做出总括性的分析。范式理论本是由库恩提出的科技哲学领域的理论,但其原则性的阐述对于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领域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本章首先介绍了库恩创建范式理论的背景和该理论作为全新的科学发展观所具有的理论特征,进而分别从范式概念、科学共同体范畴和科学革命三个方面系统地分析了范式理论的主要内容,并相应地提出并阐释了“冲突法范式”、“冲突法领域中的法学共同体”和“冲突法革命”三个基本范畴及其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指出冲突法范式以理论学说为表现形式,以冲突法学者和法律执业者构成的法学共同体为冲突法范式的载体,并指出冲突法的历史发展同样经历了从“前范式时期”到“常规科学时期”再到“科学革命时期”的过程。其中特别是分析了冲突法“理论危机”和“理论革命”的一般特征及其判断标准。第二章是对冲突法第一个理论范式——“法则区别说”的重新探讨。首先探讨冲突法前范式时期的法律实践和冲突法思想萌芽,指出“法则区别说”得以出现的理论积累和历史必然性。进而重点探讨了“法则区别说”的理论构成及其思想倾向,指出该学本质上是站在民族国家(或城市共和国)的立场上寻找涉外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因而在实质上是特殊主义的冲突法范式,但由于它在法则区分的基础上要求平等地看待各国的法律,因而它带有普遍主义的形式。正是由于这一特殊主义实质,该范式在以后几个世纪的发展中,逐渐走向比较极端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这主要表现在达让特莱、杜摩兰以及胡伯等人的学说中。这些学说总体上属于“法则区别说”范式,但使其特殊主义倾向更加公开直白。第三章主要阐释冲突法第二个理论范式——“法律关系本座说”范式。首先从18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发展的背景出发,分析“法则区别说”的内在缺陷和冲突法第一次范式危机的社会根源和基本特征,指出法则区别说范式陷入危机的主要原因是它的特殊主义倾向无法适应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所带来的民商事交往的普遍化和全球化趋势。进而指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改变了传统冲突法范式的问题域,在规则体系、价值追求和形而上学层面实现了对巴托鲁斯范式的变革。特别是指出,萨维尼范式自觉地以“国际社会”为立脚点平等地看待各国的法律地位,希求建立统一的冲突法规范,追求司法判决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因而它是实质意义上的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克服了以往法则区别说范式的特殊主义倾向,并对欧洲国家法学共同体产生了深刻影响。第四章首先对20世纪美国“冲突法革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各种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揭示萨维尼范式在新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如何陷入危机并遭遇特殊主义的挑战。指出,比尔的既得权理论和《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在理论上具有向“法则区别说”范式回归的倾向。而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深刻地揭示了萨维尼范式的缺陷,但同时也把冲突法推向极端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甚至地方主义。片面的、理想化的普遍主义和片面的、极端化的特殊主义都不能为冲突法的发展提供可靠的途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则标志着以该原则中心的冲突法范式正在形成,这一范式旨在克服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各自的片面性,而谋求二者的统一或衡平。本文将这个新的范式称之为“衡平范式”。第五章是对冲突法理论范式发展趋势的探讨。首先分析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优势、缺陷和隐患,在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了冲突法范式的发展趋势,即谋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和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统一。通过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理论辨析,本文认为,冲突法的进一步发展应当是把形式正义的原则内化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中,通过建立完善的规则体系,规范法官对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尽可能实现个案公正,同时又保证判决过程和结果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通过对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理论辨析,本文认为,冲突法必须保持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基本立场,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各国的主权要求和政府利益,其中的关键是既要平等地看待各国法律的平等地位,还要平等地看待各国主权和政府利益,更要注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交往和国际秩序的共同利益。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研究成果的总结,并进一步探讨了范式理论对冲突法研究的意义。把库恩的范式理论引入冲突法领域是研究冲突法理论的新的尝试。范式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能够更中肯地评价曾经出现的各种理论,更合乎逻辑地确立理论间的关系,还在于该理论能够从整体上分析和研究冲突法理论与实践的结构性特征,为判断冲突法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路径提供更为科学的根据。然而笔者做出的研究是相当初步的,希望以本文起到在这个方面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