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二零一七年十月正式施行,较之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言,其中对法人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是重要的修改内容之一。与传统的民法分类不同,新法采用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加上特别法人的三分法分类模式,并明确对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对比和界定。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就法人的基本制度规定并未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法人形态的变化作出进一步的更新。就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而言,延续适用旧法的规定,简单地认定法人具有行为能力,而对其与法人权利能力的关系、法人的行为能力具体如何适用,具体能够体现在法人的行为外观上,对法人的行为后果有哪些约束均只字未提。这一点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不断更新换代紧跟时代发展的立法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依照现行法律的简单规定,很容易推出这样的结论:即,既认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认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实践和范围上均一致。依照此般逻辑,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是否依然已然沦为单纯的装饰性的法律制度?学界的通说认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与名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同的制度,那么如何区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能力?举例来说,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而言,究竟是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还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如果前述区分没有必要,是否能够干脆取消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内涵一并归于法人权利能力的内涵之中,即法人不存在行为能力,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存在着完全的权利能力和受限制的权利能力之分?此外,法人行为能力法人机关究竟是代理法人还是代表法人为一定的行为?学者们对于法人的本质认识对法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以上种种问题均在笔者心中盘桓许久,便作文以图能够找到答案。论文的形成之初正是因为笔者在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学习过程中发现了一系列理所当然应该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进而产生了作文的意愿。本文从法人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入手,在第一章中阐述了作文的目的和意义。在第二章中回溯了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的产生与发展,在将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等相关概念作对比的过程中,明确了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独特性: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并非完全一致,两者无论在内容还是范围上都有不同。联系前两章可以得出:正是出于这些法人的独有的特征,法人才具有其存在的价值,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法人行为能力制度并非为了构建完整的体系框架虚设的,而是有其存在的现实依据和使用价值。基于此,在第三章中,笔者对法人行为能力在现实中的具体实现步骤进行了分析,明确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基于法人自身的状况而言的,包括法人的财产状况等,在具有行为能力的前提下,法人的意思表示经由意思形成机关和意思表示机关作出对外的法律行为。在第四章中,笔者主要提出了前文探究之后得出的主要问题,进而在第五章中,阐述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如何使法人的行为能力制度得到现实的应用,对如何更好地应用法人的行为能力制度对法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以上就是本文论述的主要思路与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