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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变暖增加了极端天气如酷热、飓风等发生的频率,而气候变化引起的海平面上升也对沿海地区居民的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大量因为气候原因而迁移的人由此催生了一个新的名词——“气候难民”。2013年5月27日,美国刊登了首个“气候难民区”的照片,气候难民问题再次引起世人关注。当前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气候难民”的定义,甚至连“气候难民”的上位概念——“环境难民”也只有芬兰和瑞典法案承认。直到2008年4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才要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调查气候难民问题。推动气候难民问题研究的主要是各类国际组织和民间环保组织,如联合国、亚洲开发银行等大型国际组织和乐施会等民间环保组织。这些组织通过发表学术会议成果、调查报告等方式促进该领域的学术发展。但国际上将气候变化与难民联系起来的研究并不多,直接聚焦气候难民权利完善的更少,大多数研究成果集中讨论的问题是气候变化产生的原因、后果及对策,气候难民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且关于气候难民的自然科学研究较多,社会科学方面的较少。国内的相关研究则更少,多数研究还停留在生态移民、环境难民的层面,主题仍是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后果及应对方法,且并未将气候难民作为一个单独的领域研究,甚至不承认气候难民的存在。本文根据当前气候难民存在与否不明确、法律定义不明晰、各国态度不明确、救济成本高、申诉平台缺失、权利不完善等困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目的在于解决当前气候难民面临的困境,建立一套完善的气候难民保护新机制。本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以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中国所产生的影响为切入点,随着海啸、酷热、飓风等极端恶劣天气的频发,全球气温以每年1-2度的速度增长,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气候变化对传统国际法上“难民”定义的冲击。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对于“难民”的定义均未将环境因素尤其是气候因素作为界定难民的标准之一,气候变化催生的“气候难民”无疑对传统难民的概念提出了挑战。随后本部分通过图瓦卢举国迁徙的实例来讨论气候难民的生存和权利现状,即目前法律层面对于气候难民的保护是极度欠缺的,即使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和《斯德哥尔摩宣言》这样专门针对环境问题的国际性文件,也未规定个人享有一个清洁、健康、安全环境的权利,也没有涉及气候难民问题。最后,本部分区分了本文的讨论对象——气候难民与一些相关概念如气候移民、环境难民、环境移民、生态移民等的区别,限定了讨论的范畴,为下文理清脉络。第二部分则探讨了气候难民在国际法框架中的发展。该部分首先提供了将气候难民纳入国际法保护体系的依据——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斯德哥尔摩宣言)、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005年《京都议定书》等,提出应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来解决环境问题,解决气候难民问题。接着讨论了气候难民定义的沿革过程,并指出至今关于“气候难民”尚没有一个具有约束力、受到普遍认同的法律定义。继而本文就提出了气候难民保护的困难所在:气候难民存在与否不明确、法律定义不明晰、各国态度不明确、救济成本高、申诉平台缺失、权利不完善等。第三部分作为上一部分的承接,针对上述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法,即区分气候难民与相似概念,给气候难民一个明确的定义,明确引起迁移的成因和种类;承认气候难民的存在,并转变观念,将气候难民看成是一个发展的良好机遇;详细规定气候难民享有的法律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食物淡水权等,还应当包括传统难民所享有的不推回权利;关注气候难民的集体权利,要特别关注气候难民中弱势群体如土著居民、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利;通过对因纽特人诉美国案以及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案两个案例的分析,探讨气候难民维权平台的完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讨论了建立保护气候难民的全新机制。新机制建立的初衷不仅是为了保护气候难民所应享有的法律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对于所依赖环境的地域感以及与地域之间的联系。本文随后讨论了新机制的建立目的、基本原则、整体架构、机构设置、资金支持、国家责任、保险机制以及新机制的新亮点,从而对新机制做了全面而具体的阐述和介绍。第五部分为全文的总结。“无论是因为被战火所逼,还是因为自然灾害,只要人们没有过错,那么任何逃离的人都有权利享受更好的未来。”因此,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应当尽最大的努力,一方面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履行环境保护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通力合作保障气候难民的权利,关注其集体权利,促进气候难民与当地社区的融合,并建立气候难民保护新机制,共同改善气候难民的境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