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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孕育了我国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文物旅游资源。其中属于世界文化遗产的24处,位居世界第三。文物旅游事业的发展,使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保护问题凸现。鉴于我国目前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本文就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分析、研究,目的是通过完善我国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制度体系,加强对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文章在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论证了我国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其中通过对文物旅游资源概念与特征的辨析、我国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社会、经济、历史的重要性分析,得出我国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在循环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应该注重建立预防为主、全程控制的规划制度体系,实施文物旅游资源清洁生产的制度体系,制定符合生态规律的保护制度体系,以此保障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第二部分以集我国文物旅游资源精粹的山西为例,通过分析山西文物旅游资源的现状、特点,山西文物旅游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启示,结合山西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决定》进行比较分析,目的是考量和明晰我国以地方性法规为主的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体系的现状。第三部分是我国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通过对我国文物旅游资源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我国地方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的局限性分析,意大利、日本、联合国对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的辨析和对我国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构建的启示,提出我国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其中包括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旅游资源保护法》,加强《文物旅游资源保护法》宏观调控制度的建设,设定政府主导的制度体系,强化公民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意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保护资金,奠定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经济基础,建立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规范文物旅游资源多元化的经营模式,构建《文物旅游资源保护法》的立法、守法和执法制度体系,制定违反《文物旅游资源保护法》的责任制度体系,确立诉讼制度、建立独立的执法机构,强化文物旅游资源的系统法律保护、完善相关部门法,加强对地方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