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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公司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元素之一。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大部分条文是对一般股东即显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实践中隐名投资现象却是越来越普遍,而隐名股东是否也具备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则是有待于判断而不确定的状态,这也正是笔者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据此,除去第一章关于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概述、研究方法、研究难点和创新点的导论部分外,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以下四章进行论述:第二章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进行概述。首先对从内涵与外延角度界定隐名股东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法律特征。随后对隐名股东的成因进行分析,主要是投资者为规避公司法相关限制性规定或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保护个人隐私或出于经营策略的考虑而不愿公开自己的投资者身份。第一章的概括分析是为后文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研究做好理论准备。第三章探讨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原则与标准,为后文的完善建议做铺垫。首先分析了隐名股东法律地位认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投资自由、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其次评述了当前学界的三种学说观点及其不足之处,肯定说与否定说由于过于绝对在实践中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折中说虽较之有进步和完善之处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小瑕疵。笔者认为,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最后,概括出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实践标准。第四章归纳国内外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给隐名股东存留的制度余地,并比较分析境外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立法规范。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纠纷时直接依据信托法处理。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由于遵循严格的登记制度,任何未经登记的股东都不具有股东法律地位,而比较日本、韩国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现其对于隐名股东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尚未有比较成熟的结论。所以,完善我国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相关制度,还需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具体分析。第五章即是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完善,是本文的写作重点也是难点。首先,法律应明确界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确立隐名自愿、显名自由的法律机制,明确隐名股东的行为规范,并区分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对内和对外的不同情况,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其次,对实践中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资格确认纠纷,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权投资利益纠纷以及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本章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为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此类纠纷提出完善建议及问题的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