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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是我国实现法治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权保障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对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呈现繁荣的态势。公诉权可以说是检察权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因而公诉权自由裁量也是人们较为关注的一项制度。笔者拟从广义上来探讨公诉权自由裁量制度,认为公诉权自由裁量是公诉权的一部分,除了不起诉裁量权以外,还包括选择起诉裁量权、公诉变更裁量权、辩诉交易裁量权。在特征上,它具有不可或缺性、相对自由性、受审查性以及司法意志性;在种类上,它包括不起诉裁量权、选择起诉裁量权、公诉变更裁量权以及辩诉交易裁量权。在现代刑事司法领域,公诉权自由裁量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其产生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刑罚目的论逐渐取代了刑罚报应论,起诉便宜主义也逐渐被确立下来,公诉权与检察权、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更是探究公诉权自由裁量的基础。因此,本文对公诉权自由裁量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探析。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诉权自由裁量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较多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变化,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拥有着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但是,随着两大法系审判模式逐渐融合,两大法系国家的公诉权自由裁量制度也在逐渐超越各自的传统模式,呈现趋同的融合状态。域外考察对于正确认识与深入研究我国公诉权自由裁量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在对公诉权自由裁量作了基础剖析以及域外考察的基础之上,笔者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公诉权的自由裁量的运行模式以及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结合了我国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就完善我国公诉权自由裁量设置以及制约机制方面提出了若干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