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孝通常有善事父母之意。西周时期,孝观念已经大兴于社会之中,西周时期孝的主要内涵是祭祀祖先、繁殖后代,春秋战国时期孝的核心内涵开始向善事父母转变。春秋时期,社会的巨大变化使人们的道德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在诸侯割据、礼崩乐坏的情况下,孔子立足于西周的礼乐制度,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构建了“仁”学理论,孝作为“仁”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种基于血缘亲情而生发的情感观念走向伦理道德规范。此后孝的内涵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不断丰富,外延也不断扩张,汉代用孝的内容解释忠的含义,强调忠孝一体。虽然在汉代之前已有孝伦理在法律中出现的现象,但并不全面。例如秦朝已有不孝罪的规定,但这并不能说明秦代也有了孝伦理的法律化。因为秦代的主导思想是法家思想,崇尚的是法家的严刑峻法,并不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不孝罪仅仅是对不孝的一种惩罚,秦代依然是在用严酷的刑法来统治百姓,以法律为规范约束百姓的行为来达到让百姓服从统治者管理的目的。并不强调孝伦理的教化作用,以伦理道德约束百姓,使百姓对父母存有尊敬之情,对君主有忠诚之心。因此汉代之前虽有对不孝行为的惩罚,却依然不是全面的孝伦理法律化。汉代出现孝伦理法律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汉代对孝伦理的极度推崇,这是由汉代的农耕经济与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决定的。更重要的原因是孝伦理的内涵在汉代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由家庭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社会行为准则。其约束范围由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扩大为严密的等级制度中卑幼与尊长,百姓与君主关系。汉代以孝解释忠的内涵,将对统治者的忠与对父母的孝等同,恰恰满足了统治者管理国家的需要。统治者需要一种治国手段使得百姓从思想上顺从统治者的统治。汉代孝伦理法律化的另一个原因是汉代治国理政指导思想的转变。汉初实行的是黄老思想,到了汉武帝时期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这时汉承秦制,也受到了法家思想的影响,但是汉代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又不愿严刑峻法的出现,儒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便应运而生了。在这一思想的引导下儒家思想纷纷与法律相结合,作为儒家理论核心的孝伦理,作为被统治者推崇的孝伦理自然要与法律相结合,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孝道的推行,以满足统治者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在立法内容上主要包括了刑法的内容与非刑法的内容,以法律惩罚不孝,又以法律推行孝道。刑法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不孝罪的规定、子为父隐、对老年人恤、刑宽宥复仇等,非刑法方面主要涉及官吏的选拔、奖励孝子、优抚老人、维护父权等。孝伦理法律化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响。首先,感化民众,稳定家庭,其次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最后为后世的孝治打下基础,但是也使得孝伦理在汉代出现了极端化的情况,复仇之风盛行,厚葬等陋习泛滥,助长了社会因循守旧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