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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信息传播不再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口耳相传、电视媒体的播报等方式,虚假信息犯罪也随着网络的发展层出不穷。传统刑法基于虚假信息发生的各种情形,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牟利罪等罪名,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单纯的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情况出现,其不仅扰乱了现实空间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网络空间秩序,国家基于打击犯罪需要,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的方式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该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将该类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亦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且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罚上该罪除了规定适用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还规定了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期限。该条修正案的出现对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惩治和预防有很大影响。就现状而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惩治和预防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存在“虚假信息”的范围依然过于狭窄;从立法技术上看,罪名设置的类型化不足;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不协调等问题。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解决措施,如立法方面应当扩大虚假信息内涵、立法实现类型化、扩大刑罚适用空间范围、扩大主体适用范围等建议,司法方面如进一步进行司法解释,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合理认定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方式、增加附加刑以剥夺行为人犯罪资本等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立法过程和构成特征。分别从当今媒体时代的现实需要、刑法体系发展的理论需要和《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的角度讨论该罪名的立法过程。并从四个方面分析该罪的构成特征。其次,分析该罪立法和司法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范围、调整空间、罪刑相适应原则等立法层面以及适用标准、刑罚设置等司法实务层面分析讨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分别就立法和司法完善提出建议。针对上文谈及的问题,在立法上提出扩大立法范围和类型、合理界定编造和故意传播行为、明确“社会秩序”定量标准,在司法上提出扩大司法解释的范围,明确法条的适用标准,合理增设附加刑等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