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最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多个民事抗诉的条件,可见立法对民事抗诉的重视,但是司法实践中,民事抗诉并未收到其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民事抗诉的保障措施不尽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是检察机关实现民事抗诉的必要手段,是检察监督实现的必要保障。但是,目前《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尚为空白,仅是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对其有所规定。但是《办案规则》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作出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办案规则》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内容,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调查取证,这使得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在司法实践中形式多样,较为混乱。并且各地法院对《办案规则》的法律效力存有疑问,一些法院认为《办案规则》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作出的法律规范,不具有普遍效力,不能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据此对该规则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也不予承认,对检察机关依据《办案规则》开展的调查取证活动存有相当程度的抵触情绪。理论界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有无、调查取证的手段、范围均存在着不同认识,学界争议较为激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是证明生效裁判违法与否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必要方式,是防止审判权滥用的重要保障,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并完善民事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非常必要。本文首先从民事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概念,性质着手,进而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接着分析了其立法现状的缺失和不足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在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学术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多种观点的分析论证,认为民事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是有存在必要的,立法有必要对民事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进行明确和限制。本文在肯定民事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存在必要性与合理性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具体立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