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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分配在国内存在四种较具有代表性的模式:立案庭分案模式、庭长分案模式、随机分案模式和摇号分案模式。各种模式各有优劣。目前学术界对法院案件分配主要由三种观点,即司法事务论、人案适配论和四元力量制衡论。本文吸收了前两种理论的优点,同时也指出,在案件数量呈现出压倒性增长态势的现状下,案件均衡负担已经压倒审判质量使得随机分案成长为案件分配的核心标准。这在基层法院尤其如此。从实务经验来看,基层法院更适合于立案庭随机分案模式,而中高级法院更适合于庭长随机分案模式。随机分案虽然是法院分案的标准,但是其并非唯一需要考量的因素。法院设计属于自身的分案体系需要综合案件类型、本院审判人才资源、立案庭、业务庭、审判管理办等诸多综合性因素才能确定并适时调整。同时,法院如何设计适合自身的案件分配体系属于事务性权力,立法和最高法院应当尽可能少地予以干预。本文内容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在法院管理进行改革的国际大环境下,对我国法院面临的管理改革从内外因方面进行阐述,进而引出在众多法院管理改革的议题中分案制度的研究相对滞后。第二部分是对现行的法院案件分配体系进行阐述。介绍了法院分案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包括西方国家和我国法院分案制度的发展概况。第三部分笔者从调研HB市中基层法院分案制度为入手,阐述HB地区各级法院分案的方式和标准,并对这些分案方式进行横向的比较,对较好的分案模式进行纵向延伸。HB地区的法院在分案体制方面依然面临着改革,好的经验做法应该予以保留,并加以推广运用。第四部分笔者就我国现存的几种分案模式:庭长分案、立案庭分案、摇号分案等,对各自存在的缺点进行论述。第五部分是对国内有关法院分案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表述,如司法事务论、人案适配论、四元力量制衡论等,结合对域外案件分配体系及标准的表述,从而得到启示,笔者认为分案体系及分案标准必须与相应的法院相适应,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标准。但从大的趋势上,随机分案会成为主要的分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