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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公司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便是以董事的权利义务为中心,而董事的权利义务则集中反映为董事的信义义务。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的界定存在很大的缺陷,但事实上,关于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是非常重要且错综复杂的,也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明确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规则是必要的。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理论基础。首先从董事信义义务的分类着手,董事信义义务主要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两大类.其理论基础主要有商事效应理论、公司契约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其次,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取决于董事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董事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浅层次是公司法侵权问题,但深层次要明确损失程度往往涉及到公司利益理论和商业判断原则的理解。第二部分是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现状分析,该部分包括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对于本文研究的议题仅在《公司法》第14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9条有所涉及,但两者在法律适用位阶以及条款本身理解上存在差异,也由于并未对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进一步规定,因此很难为司法实践中确切的就纠纷提供有益的帮助。其次笔者主要就2009至2019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有关董事违反信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予以分析,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主要涉及到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院裁判赔偿责任界定主要有通过确认实际损失、双方调解协议等几种方式。这种裁判方式主要是因为法官裁判思路受制于侵权责任法中矫正主义和全面赔偿原则的影响,而对于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问题认识则存在较大的认识偏颇。第三部分是通过文献研究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美日等国家针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界定中相对成熟的做法,虽然美国和日本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上有所差异,但立法规定背后所体现出来的规范精神是一致的,即明确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重要性时仍致力于董事权益的保护。在美国公司法下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的一般规则主要有全面恢复原状原则和净损失原则,特殊情况下对董事的故意不法行为还有惩罚性的赔偿。而对于日本来说,董事责任的确定主要有既得利益和实际损失两种责任赔偿方式,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对于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都有各自的规定方式。第四部分是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规则的构建建议。总体上确定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一般规则,主要有全面恢复原状原则以及损益相抵两大原则。在确定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区分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确定更为细致的责任范围的认定规则。董事勤勉义务是对董事个人能力的要求,因此如果仅通过事后的蛛丝马迹判定董事履行勤勉义务不充分是欠缺的,对于勤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应将任意性规则进行扩张。主要体现为可由公司章程来明确责任范围以及可遵循董事和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对于董事忠实义务最好的规则构建则是收缩全面恢复公司损失原则。最后,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规则是确定董事赔偿范围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重大修正,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在主要可以通过章程自治进行规定、公司事后决议免除以及向董事提供补偿的方式免除三种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