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整个商事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标志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商事主体的界定,传统商法是以“商人”观念为核心的,体现的是个人本位的商业经营模式,针对企业,只承认企业主的商事主体地位而否认企业自身的主体性。随着经济发展,许多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提出以“企业”观念代替“商人”观念来重新认识商事主体,由此引发了争论。笔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商事主体应界定为企业,企业的商事主体地位应予以明确,这体现了资本的价值增值活动这一商的本质。本文将从企业的视角来重新认识商事主体,在对传统以“商人”为核心的商事主体进行分析评判后,提出以“企业”为核心的商事主体体系构建,并对企业作为商事主体的独立性和立法提出见解,并于最后提出我国以企业为核心的现代商事主体制度构建,以期对我国的商事主体设计提出一家之言,从而引发大家对于此问题的关注,促进我国商事立法的完善。本文分为五部分,现就各部分内容加以简要概括。第一部分为对传统商人制度的分析评判。首先是对商人的概述,分别介绍了商人的界定标准、法律特征和分类。其次,追溯了商人制度的发展历史,揭示其个人本位的立法思路。最后,分析传统商人制度的缺陷,提出要对其进行改革。第二部分是对现代意义上的商事主体——企业的评析。首先介绍了企业的一般知识,从经济学和传统法学的角度探讨企业。其次,考察了企业的历史发展,分为传统企业与现代企业两个阶段,传统企业仅是商人(企业主)的营利工具,而现代企业已经发展成为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的组织体,具有独立存在意义。最后,提出要以企业观念代替商人观念来认识现代商事主体,并从理论和立法层面加以分析,并提出现代商事主体(企业)的界定标准——营利性和组织体性。第三部分探讨企业作为商事主体的独立性。首先,对传统商人的独立性作了分析,得出传统商人的独立性不足,商事主体没有真正独立于民事主体。其次,分析了企业所带来的商事主体的实质独立。最后,对企业的独立性核心——营业能力作了分析。第四部分探讨商事主体意义上的企业立法。首先,分析企业立法构成,提出商事主体意义上的企业立法和经济法意义上的企业立法的划分。商事主体意义上的企业立法应为企业组织法,并为企业立法的核心。然后,分基本企业组织法、特殊企业组织法、企业组织配套法分别作了探讨。第五部分为我国企业化商事主体制度的构建。首先,提出由于我国没有传统商人法的束缚,应该构建现代意义上的商事主体制度,企业法改造应是我国商事主体制度构建模式。其次,对我国的企业立法作了回顾,提出企业立法的不足:商事性不足、独立性不足、体系性不足。最后,从立法理念、制定商法总则、基本企业组织法、特殊企业组织法和企业组织配套法分析了我国企业立法的商事主体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