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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受益主体是受教育者个人和社会。学费,体现了受教育者个人的教育成本分担;政府投资,体现了作为教育社会受益主体代表-政府的公共财政责任。政府作为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分担者,其责任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的公平及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从地域上考察,教育收益具有天然的区域性和外溢性特点,收益的区域性决定地方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的责任,但外溢性的存在又影响其投资的积极性。在受益-能力-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下,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科学合理的划分教育财政责任,是教育财政体制的一个重大问题。应该说,当前的政府间高等教育投资责任划分还过于简单,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按照高校的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投资责任的归属。这种划分方式易造成责任和能力不匹配、收益与责任不对称等问题。
衡量政府高等教育投资努力程度的指标主要有两个:预算内高等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和预算内高等教育投资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本文利用相关年鉴统计数据分析上述指标,通过比较得出:目前存在中央政府高等教育投资责任既越位又缺位,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投资责任既缺失又过度的双重矛盾与困惑。本文以教育收益的区域性和跨区外溢性为依据,提出当前我国必须改革政府间高等教育投资责任的实现方式,重新划分政府间的投资责任。同时提出了确保政府间责任实现的四个有效路径:改革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制度;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投资转移支付新制度;完善教育成本核算体系;制定完备的高等教育财政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