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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历来是一个常见多发的犯罪,其作为状态犯的本质特征决定了行为人在盗窃行为完成后还可能对所窃之物实施进一步的处分行为,即“盗窃后处赃行为”。对盗窃后处赃行为的正确定性直接关系着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然而,虽然司法实务中关于盗窃后处赃行为的案例越来越多,有些行为的定性问题立法已作相关规定,理论界也基本已达成共识,但是,还有一些行为的性质至今仍存在诸多争议,甚至“无人问津”,让审判人员在一些个案的审理中无所适从,不利于司法裁判。理论来源于实践,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重视并深入研究,不仅有利于填补理论空白,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因此,要解决这些行为的定性问题,就有必要对整个盗窃后处赃行为进行具体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全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盗窃后处赃行为的现状素描。首先,以两个案例为代表进行实践素描,反映出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关于盗窃后处赃行为的案件时举棋不定,给法官办案效率、司法公正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对现有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进行规范素描,反映出我国现有权威规范不仅存在规定贫瘠、规制单一的问题,而且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让人困惑与不解之处,不利于指导司法裁判;最后,对理论界关于盗窃后处赃行为的研究进行理论素描,列举出目前刑法理论界有关各类盗窃后处赃行为分析的学说观点,反映出对盗窃后处赃行为的理论解说虽是观点纷呈,但缺乏对其进行专门研究。第二部分,盗窃后处赃行为的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首先,提出“盗窃后处赃行为”的概念,并分别从对‘盗窃后’的理解、对“赃物”的理解和对“处赃行为”的理解三个方面着手,对盗窃后处赃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明晰,将其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并在取得财物后对该赃物的进一步持有、使用、出卖、毁损、变造等行为;其次,对盗窃后处赃行为进行类型划分,先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分为不构成犯罪的处赃行为与构成犯罪的处赃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区分,接着在构成犯罪的处赃行为中根据行为对象是普通物品还是特殊物品,将其分为行为对象为普通物品的处赃行为与行为对象为特殊物品的处赃行为,最后,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对各类行为对象不同的处赃行为再进行了细分。第三部分,盗窃后处赃行为的定性分析。首先,提出以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法益侵害与牵连犯理论,作为盗窃后处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将其具体化为三个阶段,作为盗窃后处赃行为的具体判断路径;其次,运用前述标准与判断路径,并结合现有刑法理论知识,对每一类盗窃后处赃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具体详细的分析。第四部分,盗窃后处赃行为的完善建议。首先,进行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产生许多无法克服的弊端,建议将该法律拟制修改为注意规定,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其次,进行司法完善,建议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与权威典型案例将一些暂无明文规定的、争议性较大的盗窃后处赃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