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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中国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下,一些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也会相继出现,这些现象是随着社会存在的不断变化发展而存在,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问题往往不是单一的社会形态,问题的解决也不是单一的机制可以应对的,人们不得不去尝试更多的矛盾解决方法,在传统的诉讼模式外寻求多样化的解决机制,诉调对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几十年前的美国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它们由此逐步建立一个完善的诉讼程序外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制度。诉调对接机制实质上是把传统主流的诉讼方式和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协调,其本质上与发达国家的法院附设ADR是一个性质的。在法治社会较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诉调对接的建立需要三大理念基础,多样化纠纷解决理念、法院功能多样化发展理念、调解和诉讼并存的理念。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在新形势下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诉调对接的宏观法律依据虽然已经具备,但在我国司法界仍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还未对诉调对接给出一个统一与权威的定义,这就需要我们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国情,借鉴西方实践和我国传统法制精华,对于诉调对接机制概念给予以界定。目前我国的诉调对接机制的对接机构主要有设置在法院内的调解机构,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和一些专业调解组织。实践中诉调对接的运行也有多种方式,特别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出台后,对于各种调解机制有了更加明确和完善的规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国的实行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很多问题。目前我国诉调对接机制存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不完善,机制运行缺乏规范性,当事人权益缺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诉调对接这一概念对于大多数民众仍是十分陌生的,这些都使得诉调对接机制难以有效推广,因此有必要根据社会实际发展情况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让这种机制在社会实践中充分的发挥作用,更好的帮助解决社会纠纷,发挥其分流诉讼洪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发达国家的法院附设调解立法已经相当成熟了,而我国有关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明显具有滞后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参照一些发达国家法院附设调解的立法文件及其运行模式,并结合当前诉调对接遇到的实践问题,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经过翻阅大量文献,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建立合理的引导案件分流机制,将大多数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诉讼外予以解决,减轻法院受案压力。同时通过制定一系列流程设置,使诉调对接的运行规范化。最后诉调对接运行中有关纠纷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的保护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