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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唯有家庭安宁,才有社会安康。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革新,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经受着越来越多的冲击,异性同居形式多样,这对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婚姻”不仅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刑法认定重婚罪的概念基础。对于重婚行为,很多刑法理论上的研讨是以从私法领域直接借来的“婚姻”概念,站在保障法和最后法的角度界定的。虽然刑事和民事保护一夫一妻传统婚姻制度的目的相同,但是刑法和民法的不同立场导致对重婚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存在一定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对重婚性质客观方面的认定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于事实婚姻、瑕疵婚姻的法律评价,以及重婚与姘居、包二奶和通奸等行为的区别,这是近年司法实践始终伴随争纷的焦点。在法学研究方法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分析方式,笔者以一桩涉嫌重婚的典型案例入手,围绕本案争点,比较分析刑法和民法对于婚姻的界定和内在价值取向,研究民刑交叉视野下对重婚罪中客观行为的不同法律定性,得知答案,进而系统清晰地理清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共约22000字。第一部分,说明案件的来源和具体案情。针对本案被指控人李秀群的背信行为,王兴国明知他人有同居史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介绍司法实践中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二部分,针对婚姻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展开法理逻辑分析。从法益保护角度,背靠特殊历史条件及法律变化,分析民法和刑法何以对于婚姻界定有所不同,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用静态的逻辑眼光看国家法律体系的构架,该法律体系内部是不应当存在裁判标准、认定要件等方面的冲突,重婚罪的产生不过是行为人恶意逃避婚姻义务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本不应当例外。但是,将其放在立法与司法动态中分析,两法对重婚罪的认定存在认定要件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又不限于后果程度上。司法实践中,对婚姻的认定更是存在细微的差别,本文希望能够厘清民刑对婚姻保护的价值冲突,弄清为何民刑会存在对于婚姻规则的认定差异。第三部分,清晰界定刑法语意下的“婚姻”,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结合本案,笔者试图通过外出务工人员的“临时夫妻”现象与重婚罪的认定引出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认定的困难,重点分析重婚罪中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的厘定,什么样的前婚值得刑法保护以及后婚与姘居、包二奶、通奸等行为的区别,从中探索出重婚罪与非罪的共性特征,为理清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和重婚罪的认定提供帮助。第四部分,对本案定性且对后续处置展开探讨。结合本案后续处置,探讨相关程序运作,即审理阶段自诉人撤回起诉后法院的处理,就自诉人及其子女维护自身权益的后续行为,检察机关应否予以指导。然后,就假设后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判断二人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重婚罪中后婚子女是否具有婚生地位等相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