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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作为国家追究、惩治犯罪的权力机关,侦查权的行使具有广泛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而犯罪嫌疑人作为受到国家刑罚权追究的公民个人,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是有限、被动和非强制性的,这就使其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在侦查程序中,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对抗以及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和目的选择,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以及侦查权行使的专门性、强制性,加之犯罪嫌疑人对侦查程序参与的有限性,使得侦查程序也成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最为薄弱的环节。侦查阶段侦查权的行使大都与公民的各种权益有关,如果缺乏必要的程序监督和保障,侦查权就可能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如何规范与控制侦查权,从而建立更合理科学的侦查程序,成为当前法学界广泛探讨的热点。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探讨了侦查监督的基本问题,介绍了侦查监督的几种概念,分析了它们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对侦查监督的理论基础作了简要阐述,侦查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人权保障与权利救济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法治原则。然后从比较法的视野,对英美法系英美两国和大陆法系德法两国侦查监督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并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和西方侦查监督制度进行了比较。以便于我国司法理论及实践吸收和借鉴两大法系侦查监督制度的合理因素。第三部分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作了分析。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提出了一些具体构想。首先,要对侦查监督的指导思想进行转变与更新。由偏重效率到多元诉讼价值平衡的理念,改革“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指导原则。在监督结构上,横向上引入法院这一重要监督主体,纵向构造上以检察引导侦查原则改革检警关系。在具体制度上,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撤案的监督与制约,扩大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权利,从非法证据排除和诉讼行为无效两方面构建侦查行为违法的程序性制裁制度。以期寻找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路径,规制我国侦查权的行使,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