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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真正的“少年司法”在中国大陆的出现,意味着少年司法制度在中国大陆破土而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学者们对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特别是近十年来,在借鉴国外先进少年法律思想的基础之,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问题在司法实践进行了积极尝试和努力探索,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2011年2月25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第1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使得近几十年来在我国根生地固已久的前科报告义务在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者身上得已动摇和放宽,体现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者人生权利的保护。然而,由于前科报告义务依然存在,社会标签理论给未成年人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造成重重阻碍,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并不能等同或代替前科的消灭,根本解决之道还得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为切入点,对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制度和免除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希望自己浅显的研究能对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供价值参考。本文基本结构如下:导言部分对本文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作一个简单的介绍。目前,理论界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和前科消灭的构建上,由于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在未成年人前科报告问题上又给我们的理论及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因而对本文的研究有着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第一部分,通过我国依然存在的前科报告制度及社会标签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再社会化过程所造成的影响,结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对《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进行一个简要的评析。第二部分,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处罚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问题之争从犯罪主体、刑事司法政策和司法理论实践等方面进行重点辨析,继而提出本文观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第三部分,通过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问题研究动态及其发展所带来的启示,再次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的相关规定,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不仅具有必要性,且还具有现实可行性,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困境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