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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的司法现实,其主要的关注点被限制在了立法语言或者法律文书的研究领域内,口语很长时间处于一种被忽视的地位。这种情况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互联网泛在媒体技术的应用而得到改变。尤其是十八大胜利召开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一一通过互联网新技术条件下的泛在媒体,依靠审判公开以及社会舆论监督来实现阳光司法,进而达成对旧的司法体制的倒逼的改革策略日渐明晰的情况下。法律口语尤其是庭审语言的重要性就被显然地明确了,但是这种明确是在时机还没有成熟的情况下的一种大胆的政策飞跃,必然会面临正常情况下许多难以预料的问题,尤其是面临着倒逼不顺利情况下的舆论矛盾激化问题,故而更加应该谨慎。本文首先论述了中国目前的庭审现实,审判中心主义的原则虽然确立,但是逮捕中心主义和庭审虚化的事实也的确存在;而后分析了互联网技术的泛在性的具体特点;之后又介绍了在当下庭审现实和技术条件面前推进的司法公开活动一一通过上述论证自然的得出了庭审语言学意义应该被重视的现实要求,这种要求是指如果制度对倒逼产生不了良好的反馈,那么就有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将问题激化。之后本文通过介绍了网络司法公开历程中较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薄熙来案和王欣案;进一步阐述了当下法庭语言并不能完全满足法治建设要求的现实。以及未来庭审语言可能遇到的状况。之后有通过对两个个案庭审各方的语言的分析,提出了当下条件下,法律修辞的意义。而后文章阐述了,就两个个案能够体现的当下中国刑事诉讼庭审语言的问题,以及其具体的解决办法。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典型性案例的分析,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同时为了增强论据的说服力,采用了情报学以及社会心理学的一些结论性的观点,采取的是跨学科多角度的分析办法。至于本文的创新点和意义,我认为是十分显然的,本文紧跟时代的潮流努力关注最新的问题。至于在具体的实践上有什么重大的意义,我认为这个意义主要是方向性的预测。正如我在文章中所说的,法庭语言事由这个语言所处的司法制度以及大的社会背景所决定的结果,是一系列制度的最终表现形式;法庭语言学最近的地位上升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结果,如果认为依靠教授法律修辞和逻辑就能产生体制性的改变,这显然是幼稚的。当然,我这么说并不是否定我的这篇论文的研究意义,当且仅当司法改革是被诚心推动的情况下,对法庭语言学的研究,将会减少改革中得阻力,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