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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旅游行业发展迅速,旅游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一种现象。与此同时,相伴而来的却是旅游纠纷的频繁发生,旅游纠纷得到不有效解决,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无法保障。旅游纠纷复杂多变,体现了各方诸多利益的冲突。从我国当下解决旅游纠纷的途径来看,诉讼作为传统的解决方式,其本身所带有的弊端和不足越来越不适合旅游纠纷的解决。通过使用人民调解、旅游行业协会的调解、旅游投诉机构的调解以及协商和解等诉讼外方式解决旅游纠纷也存在诸多问题。各种解决方式之间相互冲突、适用范围不明、缺乏效力导致诉讼外解决机制效果不佳。当事人面对众多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没有一个可供考量和选择的标准,旅游纠纷解决的现状不尽人意,冲突依然存在。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探索总结出一套科学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合理、合法以及有效的处理旅游纠纷,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最终的落脚点。ADR即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经过实践的考察,ADR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有解决旅游纠纷的天然优势,适合突发复杂的旅游纠纷。ADR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以及秩序的价值符合旅游纠纷解决机制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这从理论上为旅游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确立了合理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旅游法》第八章关于旅游纠纷处理的规定,可以看出旅游基本法对旅游纠纷诉讼外解决是肯定和支持的。在这种背景下,应当审视现有的解决方式,构建一个合理的旅游纠纷ADR。本文以旅游纠纷ADR为研究对象,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旅游纠纷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旅游纠纷的概念和基本特点。第二部分,ADR的基本理论。介绍了ADR的特点、解决旅游纠纷的优势以及ADR解决旅游纠纷的内在价值。第三部分,我国旅游纠纷解决的现状。通过对我国旅游纠纷解决现状的梳理,分析旅游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旅游纠纷ADR的可行性分析。理论上阐述了旅游纠纷ADR的设立基础和考量标准。第五部分,我国旅游纠纷ADR的完善。从思想上辩证的看待旅游纠纷ADR的作用。从立法上完善旅游纠纷解决的法律体系,进行专门的旅游纠纷立法,为旅游纠纷ADR发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同时具体分析各种ADR解决旅游纠纷的可行性,并且结合旅游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旅游ADR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