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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是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现象,私募基金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通常被认为是继传统信贷和证券市场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基金运作的核心,在私募基金募集、设立、投资和退出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性以及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代理成本、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等问题,要求法律必须对管理人的资质加以监管以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第二章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设立问题。但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将私募基金纳入其监管范围,这里的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未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构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机制,是我国应当马上着手的一项有利于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作法。本文对美国、欧盟、英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条件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构建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条件提出了具体构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