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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突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特许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滥用其信息优势地位,诱使被特许人盲目向特许体系投资。纠正信息不对称现象,为被特许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合理的时间作出理智的投资决策,是防止特许经营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在特许经营众多法律问题之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商业部于2004年底出台了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信息披露的部分由原来试行办法的一条扩充成为一章,规定更加明确和完善,尤其是特许人的信息披露方面,增加了很多重要内容;更为重要的是新办法增加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无疑是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巨大进步。但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特许经营法律和法规相比,该规定尚存在很多缺陷,反映出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尚不够深入。特许经营的发源地美国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详尽而完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中美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对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两个主要方面,即披露义务和责任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部分,本文讨论了三个方面的规则内容:一是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即谁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笔者通过对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价值的分析,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为特许人以及部分特许中介人,不应当将被特许人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二是信息披露义务的客体,即什么信息应当披露。美国FTC格式和UFOC格式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可以说至为详尽,笔者在比较中美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内容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需要补充和完善的一些披露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三是信息披露的技术规定,即披露标准、时间和方式等等。在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责任制度部分,本文讨论了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其救济途径。首先从整体上论证了特许经营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概括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独有特征。其次介绍了美国特许经营法律上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救济方式。采用特别规制模式的美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立法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救济途径既有公法救济方式,也有私法救济方式,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完整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最后,本文侧重探讨了对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救济途径,提出除办法已经规定的损害赔偿外,特许经营立法应当吸收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制度,并且应当设立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