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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关键一环,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或以案卷为中心的传统模式的矫正,强调审判机关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及认定证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进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然而,该改革不仅对我国审判机关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同时对我国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查明事实及认定证据方面提出严峻考验,如何构建新型诉侦关系,以充分发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赋予的承上启下功能,从而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实体真实与程序合法,已是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论述审判中心主义与诉侦机关的关系,首先明确审判中心主义概念为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及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彻底摒弃以往存在的“庭审走过场”现象,确立庭审实质化。其后指出诉侦关系在审判中心语境下面临重构的必要性,同时,强调侦查、起诉阶段理应成为审判中心语境的合理外延。进而得出审判中心语境下诉侦关系的应然要求为确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主控地位。第二章介绍我国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其于宏观角度而言大体符合我国法律框架及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要求,对强化打击犯罪合力、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一定积极作用,为我国诉侦关系的具体体现。第三章指明我国现行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凸显的问题,一是诉侦机关扭曲立法目的,二者关系出现异化现象;二是检察机关失位,法律监督职能未能落到实处;三是侦查活动质量普遍不高,检察机关败诉风险增大;四是诉侦机关权责不等,侦查机关缺动力支持公诉及审判活动。第四章介绍作为诉侦一体模式典型代表的德国、日本及诉侦分立模式典型代表的美国的诉侦关系。其中,德国诉侦关系体现为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警察作为检察官的助手,在检察官领导和指挥下实施具体的侦查活动;日本诉侦关系体现为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一般性指示权及指挥权、具体案件指挥权与司法警察对检察官行使指示权及指挥权的服从义务;美国诉侦关系体现为检察官实际扮演着“法律建议者”的角色。比较以上不同国家的诉侦模式,发现检察引导侦查已然成为诉侦关系发展的趋势。第五章透视学界对诉侦关系的中国化探索,主要体现为诉侦一体学说及强化法律监督学说。其中,诉侦一体学说一方面削弱了侦查机关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符合我国宪法对诉侦机关的定位;强化法律监督学说过于关注程序方面,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容易导致实体与程序失衡。第六章为笔者对审判中心语境下诉侦关系重构的设想。该部分认为坚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侦查机关的独立地位是我国诉侦关系的两条“红线”。而坚持完善侦查阶段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可取一举多得之效,主要体现为该制度符合我国权利结构模式及刑事诉讼规律、有助于提升审查起诉效率及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同时,应该参照日本检察官的一般性指示权改造我国诉侦关系和通过立法对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法律监督职能作出更为全面的规定。另外,检察机关统一审批审前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行为,推进逮捕诉讼化转型和赋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机关的个案指挥权,并通过惩戒建议权予以保障。最后,通过建立诉侦机关监督引导对口机制、互派人员交流制度等方式密切诉侦机关交流。第七章为笔者对检察机关引导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制度的探索。笔者首先反思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得出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的结论。其次论述实行该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笔者对检察机关引导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