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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出身韩国,然位于庶子之列,天生口吃,加之当时的韩王昏庸无能,韩国政局腐败及秦、齐、魏等强国不断蚕食韩国过土等因素,这使得韩非将其满腔的政治热情与爱国热真投诉笔端,对当时的国内外形势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探讨,写出了很多寓意深刻被秦王赢政所青睐的著作,如《难言》、《说难》、《主道》、《解老》、《六反》、《显学》、《有度》、《邪饰》等等。作为先秦最后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也是先秦最后的大思想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他的思想不仅受到管仲、商鞅、申不害等前期法家人物的影响,而且与儒、道、墨等诸子百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继承与批判各家思想精华,主张“法”、“术”、“势”融为一体,构成“以法治国”思想体系的核心。整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以法治国”思想产生的背景。单纯的对“以法治国”思想进行孤立的看待,割舍它与相关时代背景的联系,是很难准确理解其思想的内涵的。这部分从韩非所处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早期法家思想、道、儒等学派思想入手,重点阐释了韩非“法治”思想的学术渊源:早期法家人物管仲、商鞅等对韩非的思想启迪,以及韩非对道家、儒家思想的传承、批判及整合。“法治”与儒家思想的渊源体现于荀子和韩非的师徒关系上,比如对“正定名分”的继承,从“人性论”、“法后王”、“尊君论”等观点中都能找到荀子的思想痕迹。韩非在《解老》、《主道》等书中重点阐释了“道”和“法”的关系,将自然之“道”引入到治国之“法”中来,老子的“无为”被韩非所继承和发扬。法家思想虽晚于道、儒产生,但在保持本派思想特色的同时,充分吸收了其他学派的精华,因此在百家争鸣中异军突起并成为战国时期的思想主流。对于秦之后的历代统治者而言,法家思想依然是不可或缺的治国良策。第二部分,韩非法律思想体系的构建与运行。这部分从就是“以法治国”的含义,原则,实际运行等方面进行论述:法应该是公开的成文法,法令通俗易懂并被广大民众所熟知,“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韩非子·定法》)①;法的精神在于公正不阿,不偏不倚,该赏则赏,该罚则罚,以此追求人人平等、公正无私的理想社会;君主要放弃主观因素的好恶喜怒,因势利导,实行“无为而治”,即援道入法,将无为政治改造为具备实际有效性的治国方略,要求臣民遵守法度,国君以法治国;“好利恶害”的人性本质要求法的制定必须具备功利性和效益性,“公私之别”使得法的制定权必须集中到君主手中,保证驾驭群臣;法的制定要因时制宜,既要变更又要稳定,在“动”与“静”的结合中保持法的高度统一;贯彻重刑主义思想,“胜刑”和“少赏”,“以刑去刑”,以达到法的定分之争、惩善扬恶的目的。第三部分,“以法治国”思想的历史评价。任何思想都有它值得学习和发扬继承的闪光点,但受到时代的约束,毕竟也有不足之处。“以法治国”作为中国历史上传统的法治思想资源,在秦汉以后的中国法制史甚至东亚东南亚的封建史中都带来深刻的影响。受时代的局限,韩非法治思想有不完美之处,比如过度重视刑罚,忽视“德治”,强调君权主义从而导致皇帝暴政现象,等等。但是,“以法治国”更为积极的是它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所体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这是一笔宝贵而丰富的思想遗产,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政治建设,也有一定的启发和良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