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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改变了人类旧有的生产生活方式,而这些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新技术需要依托数据资源进行更新。“数据法治”是以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重要战略资源为背景提出的,包含着“对数据进行法治化治理”和“用数据进行法治化治理”两层含义。全面依法治国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科技发展也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平稳推进。数据法治的价值在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数据科技发展理念,维护自由平等的宪法价值,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促进大数据交易有序进行。数据法治建设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展开的,本文数据法治建设的整体逻辑是从一般理论向实践探索过渡,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绪论首先阐明数据法治建设提出的时代背景,其次指出现阶段数据科技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无法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需要构建更完善的法治体系,并且将宪法价值内嵌入法条之中。最后总结了我国法学界对数据治理和数据法治的理论研究现状以及数据法治建设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一章论述数据的法治之维。首先明晰数据的概念、特征。分析了数据与大数据技术、信息、算法在内容上的区别和关系,为数据法治在具体法律规制层面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持。其次从数据治理引入数据法治的内涵,数据法治具有“用数据进行法治化治理”和“对数据进行法治化治理”两个层面,“用数据进行法治化治理”是指数据作为治理工具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的应用,通过数据共享、数据分析提升行政执法的法治化水平;“对数据进行法治化治理”是指数据作为被治理对象,通过立法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数据全周期的行为进行规制,解决数据确权、数据享有主体的权责划分等问题,使数据流转、交易等过程符合法治化的要求。最后探究了数据权体系,数据权作为复合权利,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意义,有助于对数据法治价值的理解。通过数字人权概念,阐明在信息化时代法治的价值不仅在于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更在于保障人类尊严与权利。第二章对我国数据法治现状进行分析,同样是从“用数据进行法治化治理”和“对数据进行法治化治理”两个层面展开分析,政府利用大数据提升决策科学化程度,加强廉政建设,司法机关利用大数据及其相关技术完成辅助性的工作,提升司法效率。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这两个层面的发展水平并不相同,具体的法律制度较为零散,缺少专门的部门法对数据进行保护,存在理论落后于实践的情况,更凸显了数据法治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第三章则是通过分析欧盟和美国、加拿大的数据治理框架,得到我国数据法治建设可供学习的启示。欧盟、美国、加拿大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通过出台多个政策弥补法律的不足,通过相关机构设置保障法律实施,做好对政府、网络平台服务商等数据享有主体的监督工作。我国关于数据的立法方兴未艾,多部法律仍在制定中,虽然多地设立了大数据局,但是权力边界不明确,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较少,还需要不断调整。第四章从数据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为解决现存问题以及更好地促进大数据发展提出了对策。数据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权保障原则、数据主权原则、数据安全原则和平衡原则。基本原则的设立考虑到与宪法保障人权尊严的价值相统一,保障国家主权,避免跨境数据流动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同时考虑到保护不能以限制科技进步为代价,应做好二者的平衡。具体制度则从加快数据立法、促进执法和司法的数据化展开讨论。立法层面加强对数据的收集、流转、应用、交易等活动的规制,保证各类行为有法可依,产生纠纷以后有相应的法律可以适用。另外三个层面主要体现在依据数据法治精神和数据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司法工作,以期不断提升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