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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不尽一致,特别是在条件和范围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与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所担负的使命有着密切关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自产生以来就一路伴随着争论,但其独特的价值功能却决定了其存在的天然合理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前者是指该规则的自身优良品质、内在正当性,它包括规则对证据制度的贡献、对社会成员人权的平等尊重等;后者是指该规则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它包括对宪法的补充功能、维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平衡、维护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等。价值功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并不断发展的终极意义所在。我国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但均是禁止性规范,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司法实践中就鲜有非法证据被排除现象发生。《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意义上在我国确立。该规定界定了我国非法证据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及证据合法性调查的证明标准等重要问题。与传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其创新之处表现在:一是言词证据排除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还包括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二是证据合法性审查不限于在庭审活动中,还延伸到审前阶段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这些创新之处,对世界范围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①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法定职权,与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相适应。笔者对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进行了构建:一是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法理依据探析。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定位、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和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互相制约原则决定的;二是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实践考量。虽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目前司法实践中鲜有发生,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客观上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相关配套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三是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构建。确立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底线排除规则”;理性构建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范围、提起主体和排除方式;规范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操作、细化排除程序、明确各方权责义务和完善救济程序;加强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配套,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立法和律师辩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