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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自古以来就被赋予了经济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时至今日土地的价值更是不言而喻。对于我国而言,在土地公有制的大背景下,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土地的使用价值愈发得到世人的认可。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对此加以规制,导致实践中乱象丛生,其中土地的闲置更是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要无偿收回。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的确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开发商囤地不用的行为,但却因该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其在具体实践中并未收到理想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对这一制度态度“暧昧”使得其性质不明,就其究竟应属民事法律调整还是属行政法律调整在法学界尚无定论,司法实践中也乱象丛生。对无偿收回行为性质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制约了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实际效果的发挥,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具有充分的认识。为了厘清闲置土地无偿收回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发现不足并加以完善,笔者从闲置土地无偿收回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我国现行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的缺陷、我国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的完善建议三个方面对闲置土地无偿收回问题进行论述。在实践中,法院多将因闲置土地无偿收回产生的纠纷划入行政诉讼的范畴,这一认识的错误使得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文章在闲置土地无偿收回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部分介绍了目前法学界关于闲置土地无偿收回行为性质的争议,并分析了相关理论依据,通过对比得出闲置土地无偿收回行为应是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为接下来的论述提供了理论依据。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我国现行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是由于我国长久以来在土地问题上过分强调及依赖行政权力所造成的,使得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这一民事制度表现出了太多的“行政色彩”,这也是这一制度弊病的根源所在。对国家可以作为私权主体的认识不够深入从而错误地承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回闲置土地时的绝对优势地位,继而导致法律忽视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抵押权人的保护,造成了对相关权利人利益保护不均的窘境。针对该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试图为完善闲置土地收回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可以为后来者提供有益借鉴。笔者希望未来立法可以确立国家作为我国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的私权主体地位,重视现阶段在土地收回场合过多行政权力的介入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我国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