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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商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商标和商号对于企业、消费者、市场管理者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自1998年的“花都机”案件开始,从家电行业的VCD机开始,到电器、服装、餐饮等各个行业,一种被俗称为“傍名牌”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全方位的重视,“傍名牌”主要是通过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冲突来实现混淆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在现有法律中没有直接的根据,司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很多学者试图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寻求答案。笔者欲从竞争法的角度探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的概述,包括对商标和商号的涵义、功能、知识产权法对它们提供的保护等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进行了界定,结合“报喜鸟”案和“大光明”两个案件,对商标很商号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笔者对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首先对不同的商标商号权利冲突案件的性质进行了区分,确定了本要讨论的竞争法视野下的商标商号权利冲突是恶意冲突中的仿冒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包括经济、法律和社会心理三个层面,其特征是行为上对知名商品进行不正当竞争,结果上造成了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秩序的损害,它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三部分论述了竞争法引入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案件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知识产权法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无法对此类案件作出妥善的处理,而从竞争法的价值目标和调整对象上来看,这类案件属于竞争法的规制对象,可以并且应当由竞争法进行调整。竞争法介入进行调整明确了审理案件时的立足点,指明了审理的原则,强化了对正当权利的保护,完善了权利的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四部分则对如何运用竞争法进行全面规范展开了一些构想,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现行的立法、司法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介绍具有典型意义的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可行的立法模式。在竞争法立法模式下,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案件中知名性、竞争性和混淆性等几个判断标准对于案件的定性非常关键。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在此类案件中也具有重大的意义,文章的最后就对竞争法一般条款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