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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连带责任作为侵权法领域一种重要的责任形态,是数人侵权场合责任承担和分配的重要规则,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具有保障作用,其增加了责任主体和责任财产的数量,使被侵权人的救济能更顺利的实现。在部分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将被侵权人不能受偿的风险转移为连带责任人之间追偿不能的风险。同时,作为一种相对严格的责任形态,其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领域起到了一定威慑作用。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连带责任的诸多价值目标需要适当的诉讼规则来保证其实现。针对侵权连带责任的诉讼规则,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现行的法律规范关于侵权连带责任的诉讼规则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规定,这种法规范冲突带来的后果是司法实践的混乱,严重的影响了侵权连带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目标的实现。为了结束这种混乱的局面,就要对现有的侵权连带责任法规范冲突进行梳理与分析,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寻求一种统一的适合连带责任的诉讼规则,以实现连带责任制度的价值目标、改变我国审判实践中注重程序运营者利益的错误立场、统一司法实践。现行的法规范关于连带责任诉讼的规则的规定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当中,前者将侵权连带责任之诉界定为共同诉讼,限制被侵权人选择权的行使;而后者将侵权连带责任之诉界定为选择之诉,被侵权人享有自由的选择权。通过比较分析两个条文及其背后的立法背景和依据,可以发现法规范冲突的实质是连带责任的选择性和必要共同诉讼理论之间的矛盾。要想寻求一种能化解这种冲突的途径,就要正视该冲突的存在。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即适用其第十三条的规则来处理连带责任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不再适用。但是,适用这种解决路径之后在连带责任诉讼中还是有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诸如案件事实的查清和抗辩权的行使。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可以利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来完善侵权连带责任的诉讼规则,这样能够避免上述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同时追加第三人的方式比较灵活,能够防止诉讼迟延,并且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这样既能保证被侵权人选择权的行使,维护侵权连带责任的基本价值,又能在需要的情况下以追加第三人的方式避免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实现受害人的救济、司法公正和程序便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