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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体系中,承担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众多,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显少配合,导致政府无法统一行使环保职权。为了使权力有效行使、环境得到全方面保护,有学者选择在此问题上借助行政协助制度的优势。因而,本文通过对域外立法经验的研究分析及对国内立法现状的归纳总结,发现了该制度在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定中存在的缺陷,并进一步地提出了合理并且能够在立法上实践的意见和建议。任何一项制度的建构都离不开理论作为根本基石,本篇文章将环境行政协助的基本理论内容作为第一个部分,讨论何为环境行政协助,介绍该制度的法律特征,归纳有关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并提出本文的观点,综合运用环境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理论知识铺垫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闭门造法事倍功半,只有取域外立法之精华,弃域外立法之糟粕,才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因而在第二个部分当中,本文主要列出关于环境行政协助制度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这其中包括美国、瑞典、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评述这些国家对于环境领域中如何进行行政协助的具体法条规定。笔者认为这些国家的立法有诸多的可取性,他们对该制度的立法系统都十分完善,并且也设定了十分详细具体的适用条件,这些优势都是值得我国在建构立法的过程中借鉴的。但不可忽略的是,对这个制度的架构还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所以本文在第三个部分归整了我国环境行政协助制度的现阶段立法情况,深度剖析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得出我国环境法规范中对该制度规定甚少、立法层级不清、环境行政协助主体间关系不明确、适用条件模糊的结论。根据上述的理由,笔者认为,在当前环境部门机构设置冗杂情况下,建构环境行政协助制度于我国法治建设而言十分迫切。本文在第四部分便提出了构建并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协助制度的法律建议,指出在我们国家建构该制度不仅需要对其作出基础性、根本性的规定,还要配套以其他详细的制度来丰富完善,要确定该制度所涉及到的行政主体的准确范围,同时还要规定该制度在何时得以适用以及被请求协助的机关何种情况可拒绝提供协助。不仅如此,还要设立该制度的请求形式、争议解决等程序性事项;明确环境行政协助行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归属。本文通过对参考文献的阅读研究,结合对法律规范的深入分析,仔细钻研环境行政协助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协助制度贡献出微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