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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机制下的仲裁程序一直以来都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平台,但也存在诸多弊端。时隔多年,ICSID仲裁程序弊端仍未得到解决,其弊端主要体现在ICSID公法性缺失、裁决缺乏一致性、裁决撤销制度存在局限性等。针对ICSID改革的措施很多,但构建上诉机制才是最具必要性的一种改革方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针对ICSID自身的改革存在局限性,但可行性强的方案往往效果差,而真正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案却又不具备可行性;二是上诉机制的双重价值可对ICSID缺陷进行修正,上诉机制保留了ICSID下的仲裁价值,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快速高效与便捷,其诉讼特质能够维护东道国的利益,从而弥补当下ICSID过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弊端。上诉机制的构建是具备很强的可行性的。首先,上诉机制与国际投资法深层逻辑相契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公法性是国际投资法领域不容置疑的特征,而上诉机制则可以维护甚至强化其公法性。其次,ICSID秘书处也进行过构建上诉机制的详细分析,并详细阐述了上诉机制的各项细节、工作机制等。不仅如此,仲裁程序设立上诉机制在国际仲裁中也很普遍,如美国司法仲裁与调节机构、巴黎国际仲裁庭等。域内法中的仲裁上诉机制也非特例,我国澳门地区的仲裁制度中设计了上诉机制,英国国内关于仲裁程序的上诉机制也有类似设计。上诉机制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使得其构建迫在眉睫,但是在WTO上诉机构关闭的背景下,上诉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必须被予以重视。WTO上诉机构被迫关闭的直接原因是美国不断阻挠上诉机构成员的任选,导致上诉机构名存实亡。美国阻挠上诉机构成员任选的原因在于:一是上诉机构经常拖延审理期限,二是不再是上诉机构成员的人仍然留在上诉机构,三是上诉机构的报告往往有很多无关内容,四是上诉机构对事实进行审查的行为不符合规定,五是上诉机构认为其报告有权被视为先例。不管美国的目的是处于政治因素还是其他,以上这些问题的确导致上诉机构出现合法性危机。虽然WTO各成员方均提交了改革提案,但改革毫无进展,主要原因在于针对系统性问题的建议较少,同时也缺少指导性的原则,改革没有注重WTO的法理本质。因此ICSID在进行上诉机制构建时要以此为警示,需要满足以下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遵循先例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等。与此同时,ICSID上诉机制的构建也存在一些制度障碍,如条约基础不明与合意达成存在困难、统一实体法的缺失及一裁终局的限制等,因而需要突破这些障碍。上诉机制的构建需要修改ICSID公约,可以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1条修改公约,可以放弃由所有缔约国一致同意的方法,退而求其次,由部分同意设立上诉机制的缔约国签订修改公约的协议,修改公约的效果只在同意修改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有效。这样可以避免所有缔约国为达成合意进行旷日持久的协商,让有意纳入上诉程序的缔约国推动上诉机制的构建。此外,需要确定遵循先例原则以维护裁决一致性,通过设立法律解释委员会促进先例制度的形成。最后,关于ICSID上诉机制内部制度具体构建安排,则可以从上诉机制审判组织组成规则、上诉机制案件审理程序设置和上诉机制判决的执行与监督几方面进行。但是凭空设计具体程序显然无意义,因此本文的具体构建也只是设想,真正可行的构建还需要各缔约国共同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