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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作为一种工程交易方式,在国际工程市场中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现代化大型建设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越来越占据着国际工程交易模式的主导地位。EPC模式下总承包商对项目有更强的控制权,其效率源泉则源于组织和流程集成后的交易成本降低。采用EPC模式的基础是合作,合作的前提是信任,而信任表现为双方不利用对方的漏洞。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风险环境与信任水平导致我国推行EPC模式缺乏信任基础,即高信任要求的EPC模式与我国建筑业低信任度的市场环境不匹配,对EPC模式在我国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为了探寻解决该问题的方案。本文遵循现实问题来源于实践,用理论分析得到解决方案再回到实践中进行验证的研究思路,具体过程如下:首先,通过对比分析以NEC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为代表的“信任型合同”与我国现行的总承包示范文本之间的差异,识别出“信任型合同”的核心要素,并给出中国情境下基于信任的EPC项目合同条款改善建议。需要注意的是,“信任型合同”的签订需要合同双方有较高的初始信任水平,而我国建筑业低信任度的市场环境却导致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趋向于初始不信任。因此,为了构建信任型的合同框架,就需要提升合同双方的初始信任水平。EPC模式下初始信任形成于招投标阶段,初始信任提升的抓手在于为“信任型合同”的签订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其次,EPC信任型合同的制度保障措施是通过资格预审指标的设置筛选可信任的投标人,通过文献研究发现投标人的可信任特征主要通过能力和声誉两个方面体现,因此本文构建了基于能力信任和基于声誉信任的资格预审指标体系,并采用AHP-模糊TOPSIS法建立了可信任投标人的选择模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选择值得信任的总承包商的需求。最后,EPC信任型合同的技术保障措施是通过业主功能要求结构化缓解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EPC模式下招标介入时点的前移,特别是对于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招标的项目业主只能提出对项目的功能性要求而无法形成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不利于业主的投资管控,导致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剧。为此,本文参考国内外常用的工程项目分解体系构建了业主功能要求结构化路径:定性的业主功能要求识别——功能清单构建(适用于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招标)——工程量清单构建(适用于初步设计后招标),并采用QFD质量功能展开实现了业主功能要求的多层级转化,让业主可以在招标阶段将定性的功能要求转化为与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功能清单,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了合同双方的初始信任水平。综上,本文识别了信任型合同的核心要素,并采用基于初始信任提升的EPC信任型合同的制度保障(资格预审)和技术保障(业主功能要求结构化)两条措施,构建了中国情境下EPC信任型合同框架,为EPC模式在我国的推广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