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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误区,没能够真正把握本罪的实质特征。笔者认为,应该从规范解释的角度,结合立法意旨和刑法相关理论,进一步厘清本条款适用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这是本文斗胆立论的初衷所在。适用本条款的前提是准确地把握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对于本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本文坚持认为:1.第二百九十二条第2款是法律拟制而不是注意规定;所以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客观上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就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2.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根据责任主义原则,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责任主体范围,仅限于直接致害人和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不能够证明与死伤结果有因果关系的,不应转化。在不能查明直接加害人的情况下,也不宜对所有的斗殴者以转化后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定罪处罚,只双方首要分子对伤亡结果负责;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对死刑的适用要谨慎,在出现1人伤亡的情况时,不宜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适用死刑。其他斗殴参与人包括积极参加者,参与了共同致害行为,或者能证明与伤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应该按照二百九十二条第2款规定转化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转化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对象不限于斗殴的相对方人员,斗殴行为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案外人伤亡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另生犯意而故意伤害或者杀害无辜的案外人的,直接按照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要数罪并罚;案外人可以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4.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重伤、死亡结果,直接致害人和首要分子以转化后的罪名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其他一般参与者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过程中既出现重伤结果、又出现死亡结果,是由两个行为导致,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数量,应该数罪并罚,既承担故意杀人罪又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伤害的结果和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一个行为人的一个行为造成的,此时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