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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特点在公示制度方面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分析知识产权取得,变动以及许可等相关公示制度以及公示的效力,再结合境外的相关立法比较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我国知识产权效力公示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减少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的争议,以及将知识产权变动时的的权利状态以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表现出来,达到维护知识产权取得和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的目的。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部分外主要分为“知识产权公示的理论基础”“我国知识产权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境外立法借鉴”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公示制度之重塑”四个部分。“导言”部分有三个方面,首先是“问题的提出”交代本文所主要解决的相关知识产权公示制度面临的问题。其次是“研究方法”,介绍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所运用的方法。最后是“研究意义”指出了知识产权效力公示这种制度存在的意义。第一部分首先分析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由此引出由于知识产权自身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公示制度存在的前提,正因为客体无形才需要以一定的手段将客体表现为一种可以为外界感知的方式使大众知悉。另外知识产权公示制度既有公权力的体现又包含对私权利的保护,如何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达到平衡,在一种平衡状态下构建一种体系。其次又结合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理念来阐述知识产权公示理论基础。最后说明了知识产权效力公示制度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宣示权利存在的状态,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满足这样的目的来进行构建的。第二部分本文首先从一个表格来分析了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公示的立法状态,从表格上面我们可以清晰的看见现有法律对于一些知识产权的规定较为严格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从知识产权的设权、变动以及许可这三个方面说明了知识产权在不同的阶段以及不同种类中公示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别,并且现有的立法还存在一定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三部分介绍了境外相关立法的规定为后文的效力重塑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此外还对著作权权属登记、商标确权制度在我国的现行立法结合境外立法做出对比分析。第四部分则是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分析基础上对于上文提到的相关法律的一些缺陷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效力的重塑、著作权权属登记的效力,著作权权利变动的效力,以及商标确权在我国的立法模式的改动,也明确的表明作者对于这些问题的态度,希望能够达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