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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核心环节,其稳定性和持续性直接影响到养老保险未来的发展。而作为筹资的各个主体,其责任的担负则是筹资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自20世纪80年代实施以来,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其制度最终变为农民自愿储蓄保障制度,理应作为筹资主体的国家和集体责任严重缺失。随着经济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老农保制度受到了严峻挑战,农村居民的养老难的问题逐渐凸显。在此背景下,国家总结参考了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实践,于2009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本文针对新农保险筹资主体责任共担机制,通过梳理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和文献,界定相关概念,回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主体责任共担机制的变迁,以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等研究方法分析了新农保筹资主体责任共担机制面临的各级政府责任未完全到位、村集体责任缺位和个人责任错位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长效稳定的新农保筹资主体责任共担机制的措施,即提高各筹资主体责任意识、强化政府主导责任、确定集体承担合理责任、鼓励第三部门承担责任和确保农民个人责任的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