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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引发了社会整个系统全面的、结构性的调整,加速了利益分化与频繁的社会流动,使得社会趋于更加复杂化、多元化,一定程度上的社会矛盾与摩擦的增加和社会冲突的加剧也变得不可避免。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日趋多样,手段方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严重,不断威胁到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共安全,成为党和政府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和应着力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而我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的比重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依然很大,三农问题也一直以来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在当前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触及农民的利益总是那么的难以避免,也因如此,农村群体性事件成为了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型农村群体性事件”到“新时期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过程,现阶段农村群体性事件有了新的表现,与城市群体性事件相比也有其独特的特征,这为寻找专门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策略提供了方向与线索。而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对策的基石在于对其性质的理性判断。通过对大量事件的原因和表现特点分析,现阶段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在性质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具有非政治性、非对抗性和人民内部性。特别要注意区分农村群体性事件与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甚至恐怖事件之间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处理。
根据当代冲突理论,一个正常的民主社会中,冲突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而只要这种冲突的基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只要冲突的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那么冲突就有助于消除社会关系中的分裂因素并重建统一,促进社会向前发展。而农村群体性事件也是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现阶段,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积极功能。它提示社会的不同群体之间出现了某种问题,提醒尽快解决,以使避免了问题的不可收拾和悲剧的发生。
理清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寻找引起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农村群体性事件,我国存在着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是引起我国农村群体性的重要原因。在立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存在问题。第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运行中存在着代表与选民联系不紧密,代表不能有效履行代表职责的问题;第二,《集会游行示威法》过于严格,集会游行示威权有虚设之嫌;第三,信访制度不完善,制度功能趋于异化。在执法方面存在的困境主要是执法人员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执法人员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工作作风;第二,有些执法人员存在腐败的问题。司法方面存在的困境有:第一,农民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第二,司法维权成本高而使司法救济功能弱化;第三,司法救济范围狭窄。。为消除农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也应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共同下手。在立法方面,应该加强基层民主和推进村民自治、考虑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修改《集会游行示威法》,放松对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修改《信访条例》,发挥信访制度的作用。在执法方面,一是必须改善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其服务意识,使其依法行政;二是积极开展反腐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在司法方面,应该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考虑建立司法制衡制度,增强法院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