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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出来。在保险消费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主要来源于保险人对缔约信息义务的履行,因此,处于信息不对称格局弱势方的保险相对人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7条中,虽然确立了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对象规定不完整、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履行程度规定不明确以及违反免责条款的缔约信息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过于笼统等等。所以,加强对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规制,从而提高保险人在交易时的信息揭示和提示注意义务,减少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的风险,以平衡保险交易双方的利益,仍需在立法上对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