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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儿童保护领域的首要原则,具有纲领性的作用和地位,它是整个少年法体系的逻辑起点。少年刑法作为整个少年法体系的一个分支,亦应当建立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上,该原则是少年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决定了少年刑法的立场、原则和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本文立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少年刑法之间的这一逻辑关系,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少年刑法的基本理念融为一体,就对我国普通刑法进行少年化变革这一课题作出了设想。文章正文结构由两大章节构成:第一章作为本文论述的前提,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出了系统的介绍。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提出。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最早提出“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一国际性指导原则,其后若干国际公约和地域性条约又多次重申该原则。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认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得以确认的重要里程碑。第二部分阐释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提出的基础:(1)生物学基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生理差异是该原则得以提出的物质基础,威尔逊的基因延续论又为该原则提供了社会生物学的解释;(2)社会学基础:儿童社会价值逐渐被认识和承认,其社会地位相应被调整,是提出该原则的社会基础;(3)理论准备:未成年人观念的深化和国家亲权理论的成熟为该原则的提出准备了理论前提。第三部分通过解读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剖析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涵义:“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四部分介绍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土化。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我国国情和文化特征相结合,具体化为“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加以应用。第二章作为本文的归结点,论述了如何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导下构建少年刑法。本章节由四部分内容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