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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针对外汇管理制度做了大量的改革工作。仅在2012年,较重要的外汇管理改革有: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等。更具重大意义的是,官方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时间表于2012年公布。外汇犯罪作为法定犯,其必然需要对这些变化做出适当的回应。本文以法定犯为视角展开对外汇犯罪的研究,以期研究深化,更希望对有关改革做出回应。本文的思路是,揭示法定犯视角的客观要求和指导意义,以此辨析我国外汇犯罪的个罪、外汇犯罪立法以及外汇犯罪的发展趋势。据此,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外汇犯罪及法定犯视角的概述。从定义本身的意义出发,确定外汇犯罪的定义,即外汇犯罪是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构成的犯罪。依此认为外汇犯罪的范围包括骗购外汇罪、逃汇罪以及非法买卖外汇构成的犯罪,由此限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此外,本章对于作为本文研究方法的法定犯视角加以概述。认为道德因素的介入,使法定犯与自然犯的界限有所模糊,但外汇犯罪作为法定犯的判断是明确的。法定犯视角的意义在于,法定犯与自然犯区别学说中的双重性质说使其可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甚至为刑法研究工作的深入提供了范式。第二章是对外汇犯罪的个罪辨析,亦是外汇犯罪法定犯视角在司法方面的运用。本文以法定犯视角揭示外汇犯罪的宏观背景,即资本的跨境流动,且以此为主线辨析外汇犯罪的个罪。本文认为,外汇犯罪“重流出、轻流入”,具体而言,逃汇罪规制纯粹的资本流出、骗购外汇罪规制高度盖然性的资本流出、非法买卖外汇构成的犯罪规制可能的资本跨境流动。第三章是对外汇犯罪的立法考察。法定犯视角的运用体现为对外汇犯罪的刑事违法性、行政违法性的考察及外汇犯罪的双重性质分析。在刑事违法性方面,外汇犯罪的犯罪圈历经变化。在行政违法性方面,外汇管理体制的市场化使得外汇违法行为的内容更为丰富。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双重性质的对应性表现为谦抑性的刑事立法理念以及刑法稳定性与违法行为流变性的统一。而外汇犯罪的立法并未完全实现双重性质的对应性。第四章是对外汇犯罪发展趋势的判断,包括热钱的犯罪化以及外汇犯罪的解体及其实现。本文认为,热钱犯罪化缺乏谦抑性考虑,不符合法定犯双重性质说;对于后者,本文认为外汇犯罪的解体是必然的,其中骗购外汇罪、逃汇罪的废除已具备条件,而非法买卖外汇的去罪化将于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末期可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