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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与建筑物的关系愈加紧密,白天建筑物作为我们的工作地点为我们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晚上建筑物作为我们的居住地点为我们送上温馨的家庭氛围。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是我们作为建筑物的一员参与到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以保障我们利益的重要法定权利,《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对成员权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以及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新问题,需要探讨研究。本文共分五部分,对成员权进行研究,本文重点在对成员权限制和剥夺的分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的确立过程。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起源可以看出,其并非自始存在的,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市化的不断进行而快速发展的,成员权也是如此。成员权的确立经过了漫长的理论和实践争论,经历了“一元论说”、“二元论说”,“三元论说”最终将成员权纳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并最终在德国《住宅所有权法》上得到立法确认。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次将成员权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要素,成为法定权利。第二部分对成员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简单介绍,从成员权的产生、成员权的性质、特征、构成要素等方面全方位的对成员权进行审视。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成员权的内容,即区分所有权人在共同事务的管理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通过对成员权的权利义务的分析,为本文重点部分“成员权的限制和剥夺”奠定基础。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成员权行使的有关问题。成员权行使的原则,作为指导区分所有权人行使成员权的准则贯穿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管理过程始终,对于理解和深入研究成员权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上文对成员权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后,开始展开对成员权限制和剥夺的论述。本文沿袭国内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应当将“社团罚”的制度引入到成员权中来。本部分在法理上探寻对成员权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基础,在引入“社团罚”的基础上,将成员权作为社员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的具体化表现,对其限制和剥夺进行研究。在实践中,明确哪些主体具有成员权资格,如何对成员权的行使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保障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何种情况下必须采用最极端的惩罚方式——剥夺成员权来制裁区分所有权人,以维护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等问题,以期能够为我国未来关于成员权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